一個少年英雄身后的官司 救同伴少年喪生
作者:和風 發布時間:2011-05-23 瀏覽次數:644
2010年6月5日,“6·1”兒童節剛過的第一個周六,節日快樂的笑容在孩子們的臉上還未退去,這天上午,泗洪縣歸仁鎮中心小學五年級陳震同學周末放假在家,8歲的保躍(化名)和江政(化名)相約一同去肖莊組西頭的水塘邊撿河蚌。10點多鐘,3人撿了許多河蚌準備回家,這時候,8歲的保躍去水塘邊洗腳,突然水塘邊的泥土塌陷了,保躍落入水中。
“當時他(陳震)伸手就去拽保躍,抓住了保躍的手,突然表哥腳下一滑,也跌進了水塘里。”8歲的江政回憶當時的情景,他當時大聲呼喊:“救人啊!”。距出事地點有60米遠的一個小商店的店主劉建春和正巧經過此地的曹亞坤聽到了孩子的呼救聲。
騎著電瓶車的曹亞坤加速沖到河邊,把車往路邊一丟就往水塘邊跑。看到水塘里有兩只手在掙扎。曹亞坤立即跳進水塘,當他將一個孩子拽到岸上時,一直站在岸邊的江政告訴他水里還有一個人,他又趕緊潛到水底摸,但幾次潛下去也沒有發現。接著聞訊趕來的村民一個個都下水找尋,找了近一個鐘頭,才發現已經停止呼吸的陳震。8歲的保躍獲救了,而14歲的陳震卻永遠地離開了這個世界。
孩子出事后,村民在打撈陳震的同時,有人向歸仁派出所報了警,派出所干警接警后立即開車從歸仁鎮中心醫院帶兩名醫生趕往事故地點。當警察和醫生趕到時,陳震已經被撈上來了,兩名醫生迅速施救,可孩子沒能救過來。警方經過走訪調查,當得知陳震是為救同伴而落水身亡后,就積極整理材料向宿遷市公安局匯報,為陳震申報“見義勇為”獎。
保躍的母親聽說陳震為了救自己兒子而喪命,心里非常悲痛和感激。事后,經村委會出面協調,劉家給陳家3000元予以補償,用于為陳震買棺木、壽衣等。
為兒子討個說法
一個天真爛漫的少年陳震突然離去,其親人的悲痛可想而知。處理完陳震的喪事,陳震的父母一直走不出失去愛子的陰影——如果村民不在這里挖水塘,如果村里有人管理,如果不是因為保躍先掉進水塘……這一連串的“如果”讓陳文亮夫婦度過一個有一個不眠之夜。他們咨詢了律師,律師說可以到法院去為死去的兒子討個說法。
2010年9月7日,陳震的父母將保躍的父母保勝文和陳建英(化名)、村民曹坤合、曹坤杰以及歸仁鎮張宅村村民委員會告上法庭。原告訴稱,2010年6月5日陳震與被告保勝文、陳建英之子保躍以及江政在肖莊組西頭的水塘撿河蚌。在三人準備回家,保躍在水塘邊洗腳時,由于泥土塌陷,其不慎落水。陳震為救保躍而被拉入水中。后保躍在村民的施救下得救,陳震溺水身亡。該水塘中的深坑系被告曹坤合、曹坤杰用挖機挖土所致。被告張宅村委會系該水塘的管理者。被告曹坤合和曹坤杰在水塘中取土未進行回填,導致存在安全隱患的兩米多的深坑,是引起該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張宅村委會作為管理者未對水塘及深坑設立防護措施和警示標志,疏于管理。所以被告曹坤合、曹坤杰及張宅村委會應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被告保勝文及陳建英應在收益范圍內對原告失去孩子承擔補償責任。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曹坤合、曹坤杰、張宅村委會連帶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225913.50元;被告保勝文及陳建英對上述賠償款承擔50%比例的補償責任,即112956.75元。
被告保勝文、陳建英辯稱:對于事發的時間、地點以及陳震的死亡事實無異議。但對陳震的死因有異議。陳震是否是因救助保躍而死亡,暫時無法認定。在事發后被告保勝文及陳建英已補償兩原告3000元,達成協議,已經了結。故應駁回兩原告對被告保勝文及陳建英的訴訟請求。
被告曹坤合辯稱:汪塘已有四十多年了,是歷史形成的;村里60多戶村民因墊宅基地等或多或少在此取過土,不是我一人挖的;況且無法證明在我取土之前該汪塘就淹不死人。我不應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曹坤杰否認在此取過土。
法院判定受益人適當補償
泗洪法院經過兩次庭審查明:2010年6月5日兩原告之子陳震與被告保勝文、陳建英之子保躍及江政在泗洪縣歸仁鎮張宅村肖莊組西邊水塘邊玩耍。后保躍不慎落水,兩原告之子陳震在伸手拉拽保躍過程中落水身亡。陳震死亡后,被告保勝文、陳建英支付給兩原告3000元。
另查明:陳震落水的水塘系歷史原因形成,常年多戶人家在該灣塘內取土。2010年8月5日宿遷市見義勇為基金下發的宿義字[2010]19號文件,決定為陳震父母即兩原告頒發撫恤金10000元。
泗洪法院經審理認為: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受益人應在受益范圍對權利人予以適當的補償。本案中,兩原告之子陳震在對被告保勝文、陳建英之子保躍施救過程中落水死亡,被告保勝文、陳建英系受益人,故其應對兩原告予以適當的補償。綜合考慮被告保勝文、陳建英的家庭經濟條件及當地的經濟水平,其承擔20000元補償費用較為適宜。被告保勝文、陳建英辯稱其在陳震死亡后已經一次性補償給兩原告3000元,其不應再對兩原告予以補償,因該3000元僅系陳震安葬費用,無充分證據證實該筆費用系一次性了結的補償費用,且綜合當地的經濟水平,3000元費用作為補償費用明顯較低,故對被告保勝文、陳建英的該辯稱,本院不予采信。另兩原告主張被告曹坤合及曹坤杰在灣塘內取土形成深坑導致兩原告之子陳震落水,被告曹坤合和曹坤杰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無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故對原告的該主張,泗洪法院沒有支持。日前,泗洪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保勝文、陳建英支付原告補償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