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結婚”29載 離婚時方知婚姻無效
作者:丁扣萍 劉馨予 發布時間:2011-05-23 瀏覽次數:603
一對過著29年夫妻生活的表兄妹,如今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起訴離婚,卻被告知雙方的關系不構成事實婚姻。近日,建湖法院依法調結這起“離婚”案,并對兩人的財產進行了分割。
原來,原告錢某的母親與被告汪某的父親系同胞兄妹,兩家關系一直很好,他們的兒女從小也是青梅竹馬。1981年底,為親上加親,在親朋好友的撮合下,缺乏法律常識的雙方家庭同意了錢某與汪某的婚事。1982年2月,未經婚姻登記,雙方父母即為年僅19歲錢某和20歲汪某操辦了婚禮。表妹錢某與表哥汪某婚后不久,生育了一子一女,家庭生活還算美滿。近幾年,一雙兒女先后成家,生活本應更加舒適的汪某和錢某,卻因家庭瑣事頻發糾紛,經子女多次調和無果。今年4月,年已48歲的表妹錢某毅然向建湖法院起訴,要求與49歲的表哥汪某離婚。
建湖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錢某與被告汪某雙方系嫡親表兄妹關系,且未進行婚姻登記,兩人雖在1994年以前“結婚”,但因屬于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違反了我國《婚姻法》中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強制性規定,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故錢某與汪某29載的“婚姻”只是事實上的同居關系,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解除了同居關系,并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