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開始的甜蜜生活,到如今撕破臉皮對簿公堂,二十年的婚姻生活在互相已經沒有任何留戀去法院起訴離婚時唐芹卻發現丈夫李唯平早已在幾年前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2套房屋賣給了親戚。為避免人財兩空,唐芹訴至崇安法院要求確認李唯平與親戚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將房屋產權恢復至李唯平名下,唐芹為共有人。

 

去年10月,唐芹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訴離婚,然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唐芹發現婚后買的2套老房產不在丈夫名下,雖最后經法院判決不離,但兩人早已形同陌路。為要回屬于自己的財產,唐芹決定再次訴至法院。

 

“要不是這次離婚,我還不知道他已經背著我把房子都賣給他叔叔了。我們之間的感情早就有了裂痕,為了孩子我們已經做了幾年假夫妻了。誰知他竟偷偷地將房子換成了錢卻一分不給我。”唐芹告訴法官,“叔叔也是知道我們之間感情不和的,他們肯定是惡意串通將財產故意轉移,我認為他們之間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丈夫李唯平卻辯稱,自己賣房是妻子授權自己代簽名的。因唐芹平時都不回家,疏于對家庭的照顧,兒子的開銷,老人的撫養都是由自己支付,賣房的錢就是用于這些日常生活中了。

 

“當時李唯平和我說缺錢,小孩在外留學需要一大筆錢。他已經和唐芹商量好把房子賣了貼補家用,所以我一口答應了。況且房屋的售價是按市場價來買賣的,我沒有占他們便宜。”李唯平的叔叔辯稱。他認為自己支付了合理的房價,況且其有足夠理由相信李唯平的表見代理行為。

 

經法院審理查明,兩套老房屋是唐芹與李唯平在婚姻存續期間買的,登記在李唯平名下,唐芹共有。20093月,李唯平將兩套老房屋以50萬的價格賣給其叔叔,現房屋已登記在李唯平叔叔名下。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李唯平未經妻子的同意,擅自將房屋轉讓給其叔叔,并自己代簽唐芹的名字。作為李唯平的叔叔,因唐芹長期不在家,夫妻關系惡化應當有所知,且在唐芹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了付款以及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李唯平的叔叔未對李唯平轉讓房產有無得到唐芹的授權未盡合理、必要的核實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故其不構成善意第三人,最后判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