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該規定旨在保障未成年被告人依法獲得辯護的權利,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但在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值得重視。

 

一、存在問題

 

一是法律援助律師專業化尚未形成。未成年人處于成長發育期,可塑性強,較成年人更易于教育矯正。庭審中,應當著重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這就要求辯護律師不僅要有較高的業務素質,還要熟悉犯罪學、教育學、心理學等相關專業知識,并擁有投身失足未成年人教育與挽救事業的熱情。司法實踐中,一些律師由其職業特點所決定,往往傾向于完成刑事辯護任務,缺乏與被告人的溝通和互動,未能全面掌握其性格特點、成長經歷、社會交往、家庭情況以及犯罪前后表現等情況,其辯護意見中上述情況往往一筆帶過;同時,由于欠缺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專業能力,也無法對被告人開展有效的法庭教育與疏導。

 

二是法律援助介入時間較為倉促。根據法律規定,涉罪未成年人一般只能在審判階段獲得指定辯護。由于未成年刑事案件大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期限僅為二十天,人民法院辦理指定辯護手續和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師均需要一定時間,導致開庭前留給辯護律師的準備時間不足,其沒有充裕的時間深入了解案情及被告人的基本情況,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充分保障和辯護律師法庭教育功能的實現。

 

三是法律援助效果有待鞏固提升。在法律援助過程中,被告人可能有認罪、悔罪甚至立功表現,然而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思想具有不穩定性,他們容易接受教育,也容易淡化教育效果。實踐中,法律援助的內容多限于刑事辯護本身,還沒有將其作為一項社會綜合治理工作加以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面臨著如何與其他機關、組織加強銜接配套,如何適度延伸的問題。

 

二、對策建議

 

一是組建專業團隊,強化培訓指導,切實提高律師教育矯正能力。挑選綜合業務素質強,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富有愛心和青少年維權熱情的律師組建法律援助團隊。定期組織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開展相關社會學科知識培訓,增強律師的教育矯正能力。援助律師在做好閱卷和會見等常規工作外,還應加強調查與溝通,全面掌握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充分行使辯護職責,積極參加法庭教育,形成教育矯正合力,實現對未成年被告人保護與教育的有機結合。

 

二是提前介入訴訟,完善制度保障,逐步實現訴訟過程全程援助。建立提前介入機制,自偵查階段起對沒有委托律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即予以法律援助,由援助律師參與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全過程,確保辯護律師能夠深入了解案情,全面掌握有助于開展針對性保護和教育的各種信息,確保未成年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促進訴訟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目前,《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已經對偵查、起訴階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獲得指定辯護的權利作出明確規定。通過制度的完善與落實,逐步實現援助律師對失足未成年人的全程法律保護。

 

三是加強職能對接,適度延伸服務,有效鞏固提升法律援助效果。擴展未成年刑事法律援助的廣度與深度,在進一步加強法院與法律援助機構配套合作的同時,增強社會聯動,適度延伸與拓展援助內容,對合適的案件考慮通過與被告人家庭、學校和社區等機構建立常態聯系,或參與回訪幫教、法制課堂等活動,實現對失足未成年人的全方位動態援助,擴大法律援助成效,促使其盡快回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