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長春愛子心切,但卻被“愛”字沖昏了頭,以暴力手段抗拒公安人員執法。519日,徐州銅山法院以妨害公務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劉長春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公訴機關指控:2010122311時許,徐州市銅山區公安局劉集派出所民警張某、王某帶領本所兩名保安隊員至該鎮某村依法傳喚涉嫌毆打他人受到治安處罰的劉杰,傳喚期間,劉杰之父被告人劉長春為阻撓執法,即對張某、王某等人進行撕扯、持刀威脅、用板凳將民警張某的左側頸部砸傷,后被公安干警制服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長春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