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南京市鼓樓區區委副書記、區長徐蘇寧(副廳級)受賄一案近日(516日)宣判。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徐蘇寧受賄數額總計價值人民幣147萬余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40萬元。

 

徐蘇寧,男,江蘇常州人,20031月至200412月,被告人徐蘇寧任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副區長,負責區政府常務工作。20051月至20105月,被告人徐蘇寧任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區長,主持區政府全面工作。20105月因涉嫌在城建拆遷過程中收受賄賂,被免職和雙規。

 

法院查明,20034月至20104月期間,徐蘇寧利用擔任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區長的職務便利,在申報資質、工程承接、拆遷補助、企業融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479465.10元。案發后,徐蘇寧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其家人積極退贓,現涉案財物已經全部追繳。

 

2005年至2010年期間,徐蘇寧利用擔任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區長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南京某房屋拆遷公司經理張某為感謝其在獲取拆遷資質、承接拆遷工程等事項上的幫助所送的銀行卡、購物卡,合計價值人民幣560000元。在此期間,南京某置業集團公司董事長顏某為與徐蘇寧搞好關系以及感謝在國企改制、土地轉讓等工作上得到的幫助,先后四次在辦公室、飯店等場所送給對方人民幣共計3萬元,美元1萬元,徐蘇寧均一一笑納。

 

2008年至2009年期間,徐蘇寧已經升任鼓樓區政府區長,期間他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南京某科技公司董事長譚某為與其搞好關系以及感謝在拆遷補償上得到的幫助所送的價值人民幣181600元的金條7根;非法收受江蘇某集團董事長郭某為與其搞好關系以及感謝在拆遷補償、企業融資上得到的幫助所送的人民幣40000元。

 

2007年至2010年期間,經營管理多家餐飲公司的王某搭上徐蘇寧,通過他幫忙解決了企業經營中碰到的多個問題,為表示感謝并繼續得到關照,先后送給對方新西蘭元2000紐幣及港幣30000元。在此期間,南京某照明公司負責人馮某為了感謝徐蘇寧在工程款項結算上的幫助,利用春節拜訪的機會,先后3次送上人民幣共計28000元。

 

同時,在擔任區領導職務的幾年時間里,徐蘇寧還非法收受他人出于答謝他的幫忙、或與其搭上關系等目的而送的《虎溪圖》等多件貴重物品。

 

蘇州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蘇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徐蘇寧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徐蘇寧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且積極退還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事實和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