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搶客源打人致傷 被判禁止接觸被害人
作者:孫武正 謝福志 發布時間:2011-05-23 瀏覽次數:580
5月19日,江蘇省豐縣法院審結了一起故意傷害案,在判處被告人劉某緩刑的同時,法院向其下達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接觸被害人趙某。
2011年1月6日17時許,被告人劉某在豐縣汽車站出站口南側,因爭搶客源問題與被害人趙某發生爭執并廝打。被告人劉某用拳頭將被害人趙某鼻子打傷,至被害人趙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經鑒定,被害人趙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本案起訴至法院后,經法院調解,被告人劉某自愿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計人民幣36000元,且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鑒于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并已經賠償了被害人的各項經濟損失,且已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故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同時認為,根據劉某犯罪情況,為有效避免其再次與被害人發生言語沖突,傷害被害人而走上犯罪道路,有必要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內接觸被害人,故同時向其發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接觸被害人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