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倉法院審理了一起被告人王某無證駕駛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情節,并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27日,被告人王某在太倉市瀏浮公路發動無牌號的BJ108T-2變型拖拉機起步行駛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定,因其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缺乏必要的安全常識和操作技能致使車輛失控,致使其車前部與在路邊修理車輛的被害人喬某相撞,并造成被害人喬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王某立即報警,經太倉市交巡警大隊調查認定,被告人王某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人王某及其親屬就該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事宜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了賠償協議,并按協議兌付了全部賠款,因此得到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且得到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具有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