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人情往來背后的“卡門”陷阱
作者:張捷 耿莉 發布時間:2011-05-23 瀏覽次數:629
近年來,許多新型的消費方式逐漸成為時尚,而其中種類繁多的購物卡無疑成為了人們購物和送禮的新寵。逢年過節,很多人都選擇將贈送購物卡作為向親友表達心意的方式,一來購物卡體積小,自己送起來方便,別人用起來也方便;二來別人可以用卡購買自己需要的商品,作為禮物更加實在。在社會大眾的眼里,收送購物卡不過是一種人情往來,但是,如果您是國家工作人員,您得當心了——人情往來背后,也許正是時刻準備吞噬你的“卡門”陷阱。近日,蘇州金閶法院就審結了一個特殊的受賄案件,被告人林某所收的近4萬元賄賂中基本上全是逢年過節“朋友”贈送的購物卡。
從西北一個偏僻的農村走出來的林某大學畢業后被分配到了蘇州某職業學校,憑著一股子樸實、勤奮和能耐,林某很快得到了領導的賞識,1999年,剛剛三十歲的他就當上了學校后勤與基建處的負責人,隨著手中權力的擴張,他結識的圈子越來越廣,搞裝修的、做服裝的、辦食堂的,這些人多有兩個共同的特點,一是喜歡和林某做朋友,二是作為朋友,逢年過節的時候喜歡給林某送點“心意”——少則千元,多則數千元的購物卡。通過“禮尚往來”,這些“朋友”也分別從林某負責的學校基建工程和采購工程中分得了“一杯羹”。2009年,學校展開了排查廉政風險的專項治理活動,根據職工反映,學校紀委對林某進行了調查詢問,林某交待了收受購物卡等財物的事實,并按購物卡金額退出了3萬多元款物。但直到此時,林某仍堅持這些購物卡不過是朋友之間的“人情往來”。
金閶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林某系在國有公司、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又系受國有事業單位委派在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按《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林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的規定,構成受賄罪。林某有自首情節并主動退出了全部贓款,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連線法官
金閶法院刑庭庭長孫華說,近年來,受賄案件中涉及以購物卡為受賄標的的案件比例正在逐步上升,有八成至九成受賄案件的被告人曾經收受過各種形式的購物卡,其中有相當比例的被告人收受的賄賂全都是購物卡。
購物卡之所以成為賄賂的新型手段,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第一,體積小,與普通財物和現金相比,購物卡收受方便,不張揚。第二,風險小,購物卡流通環節不規范,通常不記名,偵查難度大。第三,顧慮小,如果當面點錢,似乎是赤裸裸的權情交易,但購物卡名稱特殊,符合 “遮羞”心理,行受賄雙方都容易接受。也正是這一原因,使許多國家工作人員將收受購物卡當作是“人情往來”,認為頂多算是違紀,即使發現了只要退還或者上繳廉政帳號就沒事了,這導致購物卡一再成為隱性腐敗的載體。
孫庭長指出,這種認識可謂大錯特錯,受賄人收受的賄賂,既可以是錢也可以是物,購物卡可以按卡面價值換取商品,價值確定,屬于有價支付憑證,其卡面的實際價值一般可以認定為受賄數額。
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出于人際交住的需要,禮尚往來,無可厚非,但決不能將“人情往來”當做行受賄的手段和借口。區別通常意義上的人情往來和行受賄,有三個明顯的特征,一是數額上明顯超過一般人情往來的金額;二是送卡人與收卡人有業務往來,送卡人有明顯的請托事項;三是收卡人只收受,不回贈,不具備人情往來互惠平衡的特征。本案當中林某最后也不得不承認,如果不是自己手中的權力,這些“朋友”不見得給自己送如此多的“人情”。
談到如何遏制此類犯罪,孫庭長說必須同時解決好自律和他律兩方面問題。一方面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管,最好能夠推行購物卡實名制或者商家與銀行聯合發卡制,建立購物卡監管體系,保證購物卡所屬權益和使用明細的透明化;另一方面,要強化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讓其認識到收受購物卡也是犯罪,對“卡門陷阱”產生足夠的重視。只要規范好購物卡治理的各個環節,購物卡行受賄案件必然有所收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