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都法院判決了一起非法拘禁案,因聚眾斗毆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的被告,卻在緩刑期間用非法拘禁的方式為他人索取債務,讓有理的“債權”剝奪了自己的自由。

 

20096月,他人伙同被告到鹽城市亭湖區的一家旅館向被害人索要債務,在索要無果的情況下,被告等人將被害人挾持至鹽城市鹽都區大岡鎮同興村附近的一個樹林中,實施了毆打。后被告等人挾持被害人乘車至南京、無錫等地向其表哥、父親要求替被害人償還債務,卻空手而歸。被告等人將被害人拘禁在同伙家中2天,后被害人乘機逃脫。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究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拘禁罪。結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歷,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觀方面的原因,法院依法撤消了前罪的緩刑部分,并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