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阿姨收容了一條流浪狗,可沒想到這條流浪狗不慎咬傷了他人,傷者索賠不成怒而起訴。園區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判決錢阿姨賠償傷者6595.08元。

 

退休工人錢阿姨是個很有愛心的人。2005年前后,她無意中在廠附近看到一條流浪狗,念其可憐就供給食物還自費購置了狗舍。2010725日凌晨三點左右,居民小郭納涼時,被該狗咬傷左眼瞼,經民警多次調解,索賠不成遂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錢阿姨賠償各項費用合計14468.08元,并提供了相關醫療病歷及法醫學鑒定等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綜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原告證據已形成了完整鏈條,法院據此足以采信被告侵權的事實。被告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故法院對其抗辯不予采信。

 

法官點評:本案中,被告錢阿姨收養流浪狗的愛心行為雖值得贊賞,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飼養動物特別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犬類動物時,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注射狂犬疫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他人人身安全,但被告疏于管理,未采取相應安全保障措施,導致其飼養的狗將原告咬傷,被告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外遇到此類糾紛,事后取證比較困難,因此要注意在事件處理過程中及時妥善保留相關材料,為自身維權提供依據。(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