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時拆除承重墻 鄰居不滿訴至法院
作者:居敏曉 發布時間:2011-05-19 瀏覽次數:682
樓下戶主精心設計了裝修方案后開始大張旗鼓的裝修,為追求更佳效果甚至拆除了部分承重墻墻體,樓上鄰居擔心自己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多次出面阻止,經多方反映、交涉后兩家人還是鬧上了法庭。日前,江陰市人民法院對這起裝修引發的相鄰關系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樓下戶主將之前拆除的承重墻恢復原狀。
李明和李強都是江陰郊區某村的村民,2008年因城市化建設需要村里搞拆遷,李明和李強兩家拿到的拆遷安置房剛好在樓上樓下,兩家的關系自然走得近了些。2009年,拿到拆遷安置房后,住在五樓的李明將房屋簡單進行了裝修,早一步住進了新房,而住在四樓的李強一心要把房子裝修得豪華氣派,于是請來裝修公司精心設計。應李明的要求,裝修公司進駐裝修后開始大動干戈,拆除了廚房南側、衛生間南側、客廳和臥室之間、陽臺門洞兩側的部分承重墻體。居住在樓上的李明得知承重墻被拆,感到非常不安,特別是當他發現自家的墻面出現裂縫后,認為是因樓下拆除承重墻所致,于是向李勇提出了異議,并向社區反映情況,但是李勇并沒聽取李明和社區的意見,依然我行我素地進行裝修,矛盾未能解決。
2009年3月,受李明委托,江陰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公室對李勇的房屋出具主體結構改造安全審查意見書,審查意見認為,根據房屋建筑設計圖,拆除的墻體均為承重墻,拆除后,會影響房屋的主體和承重結構安全,應當恢復原狀。但是李勇對安全審查意見書并不認可,也不改正,于是李明一怒之下將李勇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過程中,委托南京東南建設工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李明家目前出現的墻面裂縫與李勇拆除承重墻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但李勇的行為將導致李明家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法院審理后認為: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本案中,李勇在裝修其房屋過程中,拆除房屋的多處承重墻體,經司法鑒定,導致李明居住的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因此,李明有權要求李勇排除妨害、消除危險,遂依法支持了李明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后,敗訴的李強開始并不同意將墻體恢復,原因是房屋早已裝修完畢,而且別人裝修時也拆除墻體,經過法院執行局多次上門做工作,李強最終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和危害性。在法院的調解和監督下,李強最終將拆除的承重墻進行橫梁加固工字鋼,立柱加固工字鋼等修復,樓上鄰居李明對此結果表示滿意。
法官說法:
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另一方面,相鄰方在為了自身利益裝修房屋時,不僅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得對他人的正常生活等造成妨礙。提醒業主們注意,雖然擁有房屋的所有權,但不等于能夠對房屋隨心所欲地進行裝修。尤其要注意在裝修過程中不要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避免給房屋安全造成隱患,不要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