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藥品賺差價? 上當了!
作者:盧靜 發布時間:2011-05-18 瀏覽次數:572
年近五旬的馬某一直醉心于尋找生財之道。2010年6月的一天,馬某突然靈機一動,想到了一個“無本而萬利”的好點子——騙。
想到自己馬上就可以發大財了,馬某興奮不已,他立即找到好友鄒某(已判刑)和王某(已判刑),對他們說了自己的錦囊妙計,鄒某和王某立即被吸引了,三人仔細商量了具體的行騙步驟,最終決定以買賣抗癌藥品,賺取差價為名開始行騙。第二天,馬某等人來到寶應縣夏集鎮,一邊在鎮上轉悠熟悉地形,一邊尋找下手的對象。最終,三人鎖定了一名三輪車夫。于是,鄒某上前尾隨車夫徐某一直到寶應縣柳堡鎮后上前與其搭訕,謊稱自己是蘇州老板,要到夏集鎮某制藥廠購買抗癌藥,并乘坐徐某的三輪車到夏集鎮工業園區。此時,馬某已經在工業園區等待。鄒某故意上前向馬某詢問制藥廠的地點,馬某趁機表示自己與該廠老板熟悉,可以幫鄒某去拿貨,并以拿貨為由讓鄒某在原地等待,自己則乘坐徐某的三輪車來到夏集菜場,與冒充制藥廠老板的王某進行商談,約定每袋藥的價格為人民幣65元。馬某對徐某說可以合伙買下1000袋藥,再將藥轉手賣給鄒某,就能賺取一大筆差價。看到這么輕松就可以賺錢,徐某心動了,并以32500元的價格買下500袋藥。拿到錢的王某與馬某以前去取貨由,將徐某支開,并與鄒某一起逃離了現場。徐某在原地一直等不到人,這才醒悟過來,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了案。此時,做賊心虛的馬某卻一直惴惴不安,生怕警察會找上門來,并最終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馬某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遂判處馬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