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丟失病歷資料 推定過錯院方承擔全責
作者:唐小芹 吳江 發布時間:2011-05-18 瀏覽次數:990
近日,宿城區法院審結一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
2008年11月23日,原告孫某某在被告醫院順產一男嬰,經檢查一切正常。2008年11月30時上午7時30分左右,孩子臉色發紫,呼吸困難,經搶救無效死亡。后經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孩子因肺出血所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原告孫某某及其丈夫王某認為被告存在醫療過錯,故而提起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根據被告申請,本院委托宿遷市醫學會對被告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事故進行鑒定,在鑒定過程中,因被告無法提供原告孫某某及嬰兒的住院病例原件,而導致無法鑒定。
該案經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系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本案中的醫療機構即本案被告因其無法提供住院患者的原始病例資料,導致無法鑒定,按照法律規定,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本院推定被告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因其過錯導致嬰兒死亡,故被告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后法院判決被告支付二原告各項損失四十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