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秀嫂照顧魏老5年后,魏老猝死。秀嫂向魏老家人提出歸還自己為魏老墊付的醫藥費時,卻遭到了拒絕。日前,因遲遲未能拿到墊付的醫藥費而被迫和魏老家人對簿公堂的秀嫂,總算在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討回了公道。

 

事情發生在5年前,魏老與家人相處不睦,遂離家出走只身一人租住一屋,并雇用同村秀嫂為其住家保姆照顧其飲食起居。20091216日,魏某病故,享年83周歲。根據魏老的遺愿,秀嫂為其操辦了喪事。因魏某2009年的醫療費是秀嫂墊付,該醫療費系無因管理。魏老遺孀、兩女兒均不放棄對魏某的遺產繼承權。秀嫂認為應當讓這三人返還其墊付的醫療費,且該醫藥費還是秀嫂向外借的。面對這個“好逞能”的保姆,魏老遺孀及其女兒分外惱火。他們認為,魏老去世消息是經由秀嫂通知居委轉告才得知,秀嫂擅自辦理魏老的后事,并在墓碑上刻有秀嫂的名字,該行為嚴重傷害了魏老家人。在魏某與秀嫂共同生活期間,魏某的工資收入、部分家庭財產均在魏某處,魏某就醫無需秀嫂墊付,故秀嫂根本不可能墊付醫療費,不同意秀嫂的訴請。

 

是非的評判最終還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院認為:秀嫂系魏某雇傭的保姆,其應當照顧魏某的生活起居,但墊付醫療費的行為不屬于保姆的法定或約定義務,故形成無因管理,該墊付的醫療費應當由魏某返還。魏某去世后,其債務應當由其繼承人承擔,故秀嫂要求魏老家人返還其墊付的醫療費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魏老家人對魏某每月有退休工資根本無需秀嫂墊付,支付醫療費的錢是魏某自己的辯稱,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義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