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食品安全急需綜合治理
作者:丁蕭 發布時間:2011-05-18 瀏覽次數:798
江蘇省蘇州相城法院在審判實踐和深入調研中發現,因立法漏洞、監管不力、成本較低等多方面原因,導致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急需立法、行政、司法諸方面綜合治理。
一、主要特點
(一)鑒別難度較大。由于食品結構的復雜性,普通消費者很難辨別食品的真、偽、優、劣,無法預見不安全食品的潛在危害。因鑒定時間長、鑒定機構和食品加工企業有千絲萬縷聯系、鑒定費用與食品本身價值不成正比、維權成功率較低等原因,消費者更多的選擇“自認霉倒”,放棄通過訴訟方式來維權。
(二)索賠難度較大。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銷售者責任為一般過錯責任,且需以“明知”為前提才支付十倍賠償金,但要證明銷售者“明知”幾乎不具有現實可操作性。食品安全法并未規定銷售者與生產者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也只規定銷售者先行賠付責任,若銷售者賠償能力不足,消費者可能無法從銷售者處得到有效賠償。
(三)追責難度較大。我國農產品生產個人的產品責任問題一直是盲區,法律均未明確規定相關責任,追責法律依據不足。因農產品生產問題一般發生在偏遠農村不易引起社會關注、農戶自身法律意識淡薄、涉特殊群體等原因,對農產品生產個人責任追究力度不足。
二、原因分析
(一)違法成本不高。食品衛生法第39條只規定 “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責任方式,刑法第144條規定刑罰也較低。另外,雖兩院兩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要堅決依法嚴懲,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但實踐中向司法機關移送相關案件比率極低,查處率更低,判刑的更少,通常方法是用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追究,難以達到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目的。
(二)監管力度不夠。以部門分工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分段監管體制,因缺乏明確職責分配易造成監管部門職責不清,加上部門利益驅使,常出現“監管盲區”、“監管重疊”。若食品安全問題涉及龍頭企業、知名品牌,部分地方政府、監管部門會以“維穩”的名義,保護所謂的“重點企業”,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三)維權能力不強。因缺乏基本食品安全意識、尋求法律保護經驗不足、維權成本高等,不敢理直氣壯地與生產經營者進行交涉,更不愿將糾紛訴諸法律。部分消費者因問題食品患上各種疾病甚至有生命危險,與經營者相比經濟實力懸殊,難以支撐長久訴訟,更多愿意盡快獲得一定額度金錢以解燃眉之急。
三、對策建議
(一)違法成本要增大。司法機關可依法適當擴大依職權事實調查范圍,補強消費者舉證能力,幫助提高消費者通過訴訟維權的訴訟能力。同時,可依法合理行使罰金的自由裁量權,提高涉及食品安全民刑案件的罰金額度,大幅度增加經營者違法犯罪成本。另外,將違法犯罪記錄與企業信用征信體系對接,通過增加其非現金支出的“市場聲譽成本”,影響經營者長期經營收益,有效提升懲罰力度,遏制違法犯罪。
(二)協作力度要增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要實行資源共享、互補優勢,實現工作無縫銜接,整合各方資源,強化執法、司法力度。公檢法機關緊密聯系,建立案件移送、查詢監督、證據保全、案件審查處理、立案監督、犯罪線索移送審查、案件移送報表備案等管理機制,完善工作協調、信息通報、聯席會議等制度,加大打擊食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的力度,提高綜合治理能力。
(三)監管追責要嚴肅。在行政訴訟案件、瀆職刑事犯罪審理過程中,應將監管機構的過錯責任實行舉證倒置,對監管機構履職成效實行過錯推定,即如果監管機構不能證明自身無過錯則法律推定監管機構負有監管失敗責任,使監管機構和負責人有明確的責任預期,提高履行法定職責的積極性、主動性。
(四)宣傳影響要擴大。強化以案釋法力度,邀請電視臺、平面媒體、網絡媒體對涉食品安全的民事、刑事案件進行詳細的報道,以群眾對品牌信任度的升降,倒逼經營者強化食品安全意識、提高食品質量。邀請基層群眾到法院旁聽相關案件的審理,以審理活動推動群眾提升維權意識,加深對相關法律知識的認知,提高訴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