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6日,江蘇省常州天寧法院刑庭對一起信用卡詐騙案件作出判決,對被告人陳某某判決緩刑,同時禁止其在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透支使用信用卡。這是自5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來天寧法院發出的首張緩刑“禁止令”。當天下午,該院在另一起販賣毒品案件中承辦法官再次適用該規定,對被告人陳某判決禁止其在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接觸吸毒人群。

 

“禁止令” 制度具有臨時性、強制性和選擇性的特點,是我國刑罰制度的重大創新和法律體系的豐富完善。依法正確適用禁止令,彰顯了法律對適用緩刑的被告人寬嚴相濟的處罰原則,對于充分發揮非監禁性刑罰在監管、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員,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同時對于進一步推動和規范社區矯正工作,維護法制權威、有效懲治預防犯罪,確保社會穩定和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