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解除擔保關系無證據 法院判承擔連帶責任
作者:小錢 夏倩 發布時間:2011-05-16 瀏覽次數:638
為繼女做擔保簽下供貨協議,怎料母女二人攜款逃跑,供貨商憑借欠條上門要債無果便將當時簽下協議的擔保人何飛告上了法庭。近日,崇安法院審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最終因何飛在欠條上沒有表明解除擔保關系而被判處承擔連帶責任。
今年年近50歲的何飛曾有過一段失敗的婚姻。現任妻子殷華也結過婚,帶著女兒在無錫打工。因兩人有著共同的感情經歷,一拍即合。結婚一年后,殷華的女兒張琳提出要自己賺錢,想開一家餐飲店,希望得到父母的支持。何飛認為張琳雖不是自己的親身女兒,但其性格乖巧,討人喜歡,自己早就把她當自家人了,隨即同意了張琳的想法,答應出錢出力。
沒過多久,新店就在何飛的一手操辦下開業了。因張琳年輕,何飛提出自己負責把關,所以和供貨商簽協議時,何飛作為擔保人在協議上簽了字。但由于經營不善,餐飲店不賺反虧,還欠下了一大筆債。在全家人的商量下,張琳決定將店轉手并將未結款項寫了張欠條給供貨商。
“在經營餐飲店時,我發現殷華有了外遇,當時我們感情就不合,我提出了離婚。后餐飲店經營不善,張琳與供貨商寫欠條時,我也在旁邊,我已經向原告申明我不做擔保人了,所以在欠條上只有她們母女的名字沒有我的,這件事情原告也是知道的。”何飛告訴法官,“這店開業時的一部分錢還是向人家借的,她們倒好,把店轉手,拿到轉手費后就一走了之,留下一筆債給我,現在還讓我承擔供貨款,我成冤大頭了。”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3月,原告公司與張琳簽定《供貨協議》一份,約定由原告向張琳的餐飲店提供貨物。何飛在協議上作為餐飲店的擔保方簽了字。2010年12月,張琳和殷華以具欠人身份共同向供貨公司出具欠條,確認結欠價款為3萬元。法官認為,何飛作為張琳的擔保方在協議上簽字,系張琳的保證人,因協議中未對保證方式進行約定,故何飛依法應對張琳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何飛稱自己在寫欠條時已經提出不做擔保人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故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替別人擔保一定要寫明自己承擔的是何種擔保方式,在解除擔保人身份時一定要留下證據,口說無憑,別到時承擔不該承擔的責任。(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