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興法院通過積極的協調工作,成功化解一起涉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積案。

 

1998年,儲某通過村委從其他村民處流轉了50.58畝土地進行承包經營。5年承包期滿后,儲某并未主動退還土地,村委也沒有及時要求收回,故土地一直由儲某無償使用。200910月,村委向宜興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返還土地,法院判決儲某除保留18.15畝蟹塘承包使用外,其余的32.43畝須歸還村委。儲某不服判決,幾次提起上訴和申請再審,均被駁回維持原判。二審判決生效后,村委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以執行公告的方式將該32.43畝土地公告移交村委。20109月,村委以公開招標的方式將該部分土地發包給本村另一儲姓村民。由于原承包人儲某不愿配合交還土地,雙方之間矛盾日深,沖突不斷。201011月,現承包人與原承包人儲某一家又發生沖突,原承包人儲某的女婿因此事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因不服警方的處罰,原承包人儲某的妻子、女兒和女婿分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1422日,雙方又起了沖突,該案承辦法官得知后只身前往現場做協調工作。雙方矛盾激烈,現場氣氛一度十分緊張。法官從法、理、情三方面做雙方思想工作,并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角度提出了協調方案。經過前后長達9小時的協調工作,雙方終于達成調解協議,并已于次日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