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認定事故責任 機動車未舉證擔全責
作者:趙建平 發布時間:2011-05-13 瀏覽次數:838
近日,太倉法院受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原告騎電動自行車與被告所駕駛重型牽引車發生碰撞,原告受重傷遂訴至法院。
經審理查明,本起交通事故經民警在對事故現場目擊人員調查中,均無法證實事發時路口交通信號燈的情況,且無其他證據予以證實,致使交警大隊無法查明該起交通事故事實,該大隊作出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證明,審理中原被告均主張對方車輛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導致事故發生。但原被告均無證據證明其主張。
本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權責任法》規定,可以得出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事故應適用無過錯責任,由機動車方就法律規定的減責、免責事由負舉證責任,現因本起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被告又無法舉證原告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因此被告作為機動車方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據此,法院對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判決由機動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