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法院首次適用刑法修正案(八)判決一起搶劫案
作者:陳海洪 張潔 發(fā)布時間:2011-05-16 瀏覽次數(shù):652
5月13日,江蘇省蘇州相城法院首次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對一起涉少搶劫案予以宣判,將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的行為認定為可以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現(xiàn)年17歲的張某于2010年8月至9月期間,伙同另外兩名被告人至蘇州市相城區(qū)黃橋街道實施搶劫,張某共參與搶劫作案3起,共計劫取被害人370余元現(xiàn)金、一部手機和一只裝有證件的盒子。9月18日晚,在實施第三次搶劫時,張某與同伙采用持刀威脅、砍劃、木棍擊打等手段,造成被害人輕傷。三名被告人分別被抓獲后,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第三筆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財物,其中一次造成他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張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鑒于張某歸案后主動交代了第三筆犯罪事實,對該筆可從輕處罰,故依法從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