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贅女婿招惡訟 岳父無理判駁回
作者:朱煥東 發布時間:2011-05-16 瀏覽次數:658
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一般撤銷權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韓某要求撤銷贈與孫某房屋的訴訟請求。
1989年5月1日,孫某入贅,與韓某女兒結婚。韓某將自己名下一套三層樓房贈與孫某,并辦理了相關登記手續。至2001年,雙方一直共同居住生活。2008年5月10日,孫某與岳父韓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但經過村委會調解,孫某出具結道歉書要求好好贍養岳父,至此雙方和好如初。 2010年1月,因為家庭瑣事,韓某用膠水將贈與孫某房屋所有鎖全部封掉,導致家庭關系惡劣。2010年韓某先后將女婿告上法庭5次要求履行贍養義務,均被判決駁回。2011年3月10日,韓某將女婿再次告上法庭,以為履行道歉書上要好好贍養他為附條件理由,要求撤回贈與孫某房屋。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贈與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將其房產贈與被告,被告接受贈與,并與家人共同生活多年。原、被告共同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至被告。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有效成立后,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銷贈與。本案中,道歉書中承諾孝敬父母系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對此進行約定不能作為民事行為的附條件。原被告之間雖多次發生糾紛,但尚未達到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的程度。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原告主張的撤銷情形發生在2008年5月10日,現原告起訴要求撤銷贈與,撤銷權已消滅。故對原告要求撤銷贈與的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