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殷強應歸還原告宣文發借款25萬元。駁回原告宣文發對季梅的訴訟請求。”隨著法槌的敲落,一起較大數額的借貸糾紛有了眉目。年近50的季梅淚如雨下,對法官深深地鞠躬致謝。

 

殷強與季梅原系夫妻,5前就協議離了婚。殷強原是個生意人,經常到工地承接零星工程,賺了點錢就常常賭博,沒錢了就到處借錢,是個典型的“倒頭光”。季梅在一家家政公司做臨時工,二人經常為經濟問題鬧矛盾直至婚姻關系破裂。離婚協議約定由男方經手的債權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在債務處理一欄中注明“婚后無債務”。離婚后,季梅一個人帶著女兒度日,苦雖苦,但也算開始新生活了。但是,這恰恰是惡夢的開始。殷強躲債在外,杳無音信。各種各樣的債主紛至沓來,季梅與女兒日日擔驚受怕。其中,有個債主外號叫“大發”,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殷強歸還借款25萬元,并因借款發生在殷強、季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起訴要求季梅共同還款。在訴訟中殷強稱,向宣文發累計借款的情形屬實,但所借款項均用于其在外承包的工程,其前妻季梅是不知情的,均應由其個人承擔。季梅亦稱該借款其不知情,且早已與殷強協議離婚,約定債權債務由殷強承擔,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案件所爭議的25萬元借款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呢?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即對債權人主張的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不做實體審查,一旦涉及對第三人債務,一般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該規則加大了對債權人的保護力度,但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夫或妻一方高額舉債、非法舉債或者虛構債務的情形,追求在離婚時多分得財產或在離婚后讓對方多承擔債務的非法目的。判斷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首先應看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其次是借款是否確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出借人宣文發無相關證據證明季梅對該借款認可或知情,殷強、季梅也未作夫妻存續期間有對上述債務共同舉債合意的陳述,且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注明“婚后無債務”。關于該款是否確實用于家庭日常開支,借條明確載明是用于大丁機械廠等工程。綜上,宣文發要求殷強、季梅共同歸還該款,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鑒于殷強認可該筆債務,故應由殷強個人承擔。宣判后,雙方當事人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