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旅游方式,由游人根據自身條件(包括時間、預算、身體狀況等等)自由選擇服務組合的旅游類型。旅游中所涉及的吃、住、行、游、購、娛,所有事情全由自己搞定,操作起來比較繁瑣,但卻擺脫了從前旅行社預先安排好的行程模式,更加隨心所欲,自由自在,充滿了多元化的個性元素。自助游中較為時尚的是”驢友”們熱衷選擇那些具有探險價值的地方去游玩,究竟是為了追求刺激、挑戰自我,還是尋求愉悅、展示探索和冒險精神,目的均無可厚非。但是,旅游者或救助者生命的消逝,已成為自助游的一大衍生”產品”,由此給其家人和社會帶來了嚴重傷痛[1]。

 

2011年4月4日北京房山區貓兒山發生39名自助游”驢友”迷路被困,同月6日北京門頭溝區又發生了一起戶外運動者被困事件。慶幸的是,以上兩起事件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自助游危險的頻發,再次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從法律角度上講,”驢頭”組織自助游,無權營利,但是有的人看到里面的商機所在,以此作為牟利的手段。如果組織者以此營利,那么其違反了法律關于未經批準不得組織有償旅游活動的規定。從旅游活動參加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而言,營利性的旅游和非營利性的自助游有著明顯差別。筆者執筆此文,僅簡要探究非營利性的自助游中”驢友”受到人身損害的責任承擔,以期引發大家對自助游的法律風險及防范給予重視和思考

 

一、責任主體探究

自助游的一般表現形式為驢頭在網上發帖,其他網友跟帖,組成團隊共同出游的形式。這樣一種活動形式,往往涉及以下主體:網站、組織者、同行者。那么出現了事故,”驢友”人身權利受到了損害,上述主體哪些是責任的適格承擔主體,筆者將作出如下分析:

 

(一)網站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作為發帖人發布信息的平臺--網站,在驢友受到人身損害時,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答案是否定的。首先,網站僅僅是提供了發帖和跟帖交流的一個平臺,其從”驢友”們的帖子交流過程中并不存在商業利益;其次,網站不依賴網友發布的信息獲得商業利潤,故其并沒有審查網友發布的信息的真實性的義務;再者,針對自助游,網站沒作任何錯誤性的誘導,其與”驢友”人身損害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聯系。

 

(二)組織者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織者僅在自助游活動中起組織協調作用,其與其他”驢友”一樣,為了游玩探險、追求刺激。組織者與其他”驢友”之間是無償民事行為,故組織者對于同行者地安全保障只負有一般的善良保護義務,而不承擔與旅行社相當的責任。

 

(三)同行者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自助游中同行者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爭議焦點主要集中于同行者是否有相互救助的義務。盡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同行者參加自助游,本就有相互救助的義務,相互救助是自助游本身的要求。行為人行為的義務不僅來源于法律規定,也來源于先前行為的要求。自助游作為先前行為,要求同行者之間要相互救助,在同行者遭受意外侵害時,應承擔必要的救助責任。據此,在自助游中發生事故,權利人雖不可追究未參加游玩德爾組織者的責任,但是可以要求同行者對損害事實承擔相應的責任。[2]

 

二、責任原則探究

 

自助游中發生了事故,如果自助游的參加者有約定,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如果事先有保險的,則有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是,這種組織的郊游活動基本上沒有事先的約定,多數也不會有投保,因此,其發生危險的損害責任,只能由自己負擔,這種責任叫自冒風險,即既然知道游玩可能有危險,而自己愿意去冒風險,那么,當風險出現的時候,應當由自己承擔責任,自負損害。盡管法律中沒有這一規定,但這是我們我們處理自助游事故的基本原則。

 

三、法律對策探究

自助游是一類新型的運動項目,群眾具有極高的參與積極性,法律沒有必要禁止,社會沒有必要排斥,相反,應當加以適當引導,使之規范有序。

 

(一)明確權利義務

鑒于司法實踐中對于自助游事故的責任承擔進行裁量的標準不一,最高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司法解釋明確自助游中當事人的責任承擔:

 

1,明確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旅游過程中出現因組織者計劃不詳、路線不明等過錯致使人身損害的,組織者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明確參加者的責任自負原則。參加者都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所以參加者本身對自助游中可能出現的事故風險應當有相當的認識和預見。其為了尋求刺激、探索發現等,參加自助游,在自助游過程中,如果純粹因為自身原因致使人身損害的,應當堅持責任自負原則。

 

3,明確同行者的相互救助責任。由于自助游中客觀存在諸多風險,同行者彼此之間應當相互協同幫助并克服困難。發生了事故,如果同行者有能力挽救幫助他人而拒絕幫助的,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3]

 

(二)嚴格責任分流

 

自助游參與者應當認識到探險的危險性,在此基礎上,除了要認真做好防范工作,還應嚴格責任分流:對于損害的發生,應當事先做好責任承擔的約定,最好的辦法是事先投保,將風險分擔給社會,這是自助游的最好保護。只有這樣,才能盡量避免事故的發生,且一旦發生了事故,也會有適當的救濟辦法。

 

除此之外,加強宣傳教育、提高風險意識,強化探險者的專業技能培訓,規范組織者的活動開展,建立完善旅游救助系統等,這些都是有益對策。

 

總之,自助游作為一個新興事物,需要我們理性看待。我們應當盡快構建自助游監管體系,規范其運行,讓其真正成為陶冶情操、挑戰自我的一種娛樂方式。

 

 

 



[1] 20098月,18名上?!斌H友”探險,3名”驢友”遇難; 2010年,更發生民警送迷路復旦學生下山墜亡事件。

[2] 《美國戶外運動侵權的法律風險和免責問題研究:兼談對中國的借鑒》,劉雪芹,天津體育快報,2009年第3

[3] 《自助游意外事件中的法律問題探討》  法學講壇  北航法學院研究生民商法論壇(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