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分家析產糾紛案,判決確認二樓二底房屋的東邊一樓一底以及后面的廚房歸原告孫晶晶所有。

 

孫剛、孫晶晶系父女關系。1994212日,孫剛及其前妻將原兩間平房翻建成現在的二樓二底房屋。2002年農歷122日,按照當地農村風俗招婿的方式,孫晶晶與丈夫韓權結婚。婚后,孫剛與其前妻將二樓二底房屋其中東邊的一樓一底以及后面廚房作為婚房分給孫晶晶夫妻居住生活。200667日,孫晶晶生母去世。同年711日,孫剛再婚,并將后母子女戶口遷到其名下,導致父女關系緊張。2010122日,孫晶晶將父親孫剛告上要求確認座落于二樓二底房屋的東邊一樓一底以及后面的廚房歸孫晶晶所有。

 

庭審上,孫剛辯稱,房屋系借給女兒結婚使用的,產權依然是自己名字,其中包含前妻的遺產份額,此案是確認訴訟而不是繼承遺產糾紛,所以原告的此次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予以駁回。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按農村風俗以招女婿的方式與韓權結婚,婚后,被告與其前妻將訟爭房屋東邊一樓一底以及后面的廚房給原告夫婦居住生活,后原告夫婦一直居住生活在該房屋內。本案訟爭房屋是1994212日原告生母在世時所建,應屬家庭共同財產。原告婚后,當時被告夫婦決定將訟爭房屋東邊一樓一底以及后面的廚房給原告居住,應當視為對家庭共同財產的分割處分,故對原告訴請應予以支持。被告稱該房屋系借給原告居住,與常理不合,也不符合啟東當地風俗習慣,故不予采信。(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