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續簽勞動合同 須支付兩倍工資
作者:楊小英 梅小薪 發布時間:2011-05-12 瀏覽次數:713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了七年,前四年有書面勞動合同,后三年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現已退休的勞動者競將昔日的“東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并賠償保險損失。近日,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審結了該起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原告金某原系某破產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2003年2月,金某經人介紹原告進入被告東臺市某事業單位從事勤雜工的工作。雙方于2003年7月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勞動合同, 2004年8月又續簽了一份三年期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04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0日止,期滿后,被告未與原告續簽勞動合同,直至2010年4月原告離開被告處。2009年11月原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從社保處領取退休金。2010年12月,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自2008年2月起2009年11月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6590元并賠償保險損失9362元。仲裁委員會以原告已達退休年齡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請求。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不實,原告與我單位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應視為雙方按原條件延續原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被告不存在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故不應支付原告二倍工資。原告已享受退休待遇,不存在賠償保險損失的問題,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本案原、被告在合同到期后,被告超過一個月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顯然違反八十二條的規定,理應支付原告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七條規定,支付兩倍工資最長不超過11個月。
最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金某與單位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原告11個月的工資7700元;金某放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