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李某因債務人張某未能歸還其債務,強行住入原張某所有現已賣歸陳某所有的二間房屋,并拒不搬出。日前,句容法院審結了這起房屋遷讓糾紛案件。

 

20091月,原告陳某購買了張某所有的二間房屋,但一直只是堆放雜物未居住。20112月陳某去該房屋取東西,發現門鎖被更換,陳某大驚之余叫人來將鎖打開,結果看見自己堆放的東西被順至角落,屋內多了床、電視等一些家用物品。后陳某得知是本案被告李某強行居住其中,李某告知陳某因為張某欠其錢一直未能歸還,自己想以房抵債才強行入住該房屋,而且也從未聽說張某已將房屋賣出。

 

陳某拿出購房協議,李某認定協議是張某為逃避債務不想以房抵債故意與陳某串通而虛假訂立,堅持不肯搬出房屋。陳某無奈之下于20113月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立即搬離已歸自己所有的房屋并賠償損失10000元。

 

審理中,承辦法官詳細了解案件始末后,找準本案癥結在于案外人張某,在征得張某同意后,親自和原、被告一同前往其家中,主持三方面對面進行調解。法官向他們闡述了相關法律法規,并詳盡回答了當事人提出的問題。經過幾小時的調解,張某表示自己會盡快歸還借款并與李某定了還款協議,李某表態在十日內遷出房屋將鑰匙交與陳某,陳某見問題圓滿解決當即表示放棄要求陳某賠償損失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