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八旬老太土地被征用獲得補償,其中一子要求平分未分,遂拒絕贍養八旬老母,無奈老太訴至法院,要求其子盡贍養義務。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施老太與陳某系母子關系,施某共生育五個子女,現健在三兒一女。從施老太丈夫去世后,一直輪流居住在三個兒子家,由三家輪流贍養,后因施老太取得27000元的征地補償款,陳某要求三子平均分配未果,陳某拒絕對施老太履行贍養義務。現施老太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陳某每月給付原告贍養費2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權利。本案中原告已年滿80周歲,依法享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對原告主張被告每月給付原告200元贍養費的訴訟請求,根據目前原告的消費水平,綜合本案案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陳某每月給付施某贍養費2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