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自己的樹竟構成犯罪?
作者:高峰 季燕 發布時間:2011-05-11 瀏覽次數:571
日前,宿遷法院審結一起濫伐林木案件。該案二被告人以濫伐林木罪被分別判處三年半、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八千元。
該案被告人劉某、孫某某系宿遷市宿城區某鎮農民。在2010年3月至4月間,二人合伙購買了泗洪縣界集鎮村民種植的楊樹600余棵,后二人明知其購買的楊樹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仍存在僥幸心理,偷偷砍伐其中288棵。經泗洪縣林業科技推廣中心鑒定,被砍伐的288棵楊樹立木蓄積為95.8198立方。后被他人發現而案發。
法院審理后認為,二被告人行為違反了森林法規,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濫伐林木,且數量巨大,構成濫伐林木罪。鑒于二被告人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