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不當維修 費用難獲支持
作者:戴順娟 發布時間:2011-05-11 瀏覽次數:602
一輛以26550元買來的二手車竟然花費50000元進行事故后維修,并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對這筆遠遠超過實際價值的維修費用,法院判決不予全額支持。
2010年6月22日,鄧某駕駛車輛時不慎撞上肖某駕駛的桑塔納2000型轎車,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鄧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肖某無責任。鄧某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對這輛桑塔納轎車推定為全損,同意賠償28000元。但是數月之后,鄧某卻手持一張50000元的修理費發票向其保險公司索賠,理由是其已實際支付了肖某車輛維修費用50000元,要求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進行理賠。經吳江法院調查查明:2008年8月,肖某以26550元的價格購買了這輛桑塔納2000型轎車,該車初始登記為1998年7月,是一輛經過數次轉讓的二手車。法院審理后認為,車輛的維修費用已遠遠超過實際價值,且在保險公司已告知推定全損的情況下仍然堅持維修,顯然違背了合同的經濟性原則,明顯不妥。保險公司愿意賠償28000元,應予支持,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鄧某桑塔納2000型轎車車損2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