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丟失損壞怎么賠?
作者:張有順 張勇 發布時間:2011-05-11 瀏覽次數:695
快件在郵寄過程中遭遇丟失、損毀,消費者索賠困難重重,快遞公司常常以免責條款推卸責任。近日,吳江法院通過調解妥善處理了一起由快件丟失、損壞賠償糾紛。此案也提醒市民,提高風險防范意識才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2010年10月6日,張先生通過某知名快遞公司將其銷售的4臺泵快遞至福建晉江某單位,支付了快遞費150元。張先生填寫詳情單時未選擇“保價”。不料,一周后,該郵件被退回,竟然發現該郵件包裝破損,其中兩臺泵損壞,兩臺泵丟失。張先生為修理損壞的兩臺泵共花去修理費2000元,而丟失的兩臺泵的價值為7800元。張先生與該快遞公司就損失賠償事宜進行交涉,快遞公司方面表示按行規只能賠償張先生450元。張先生覺得不可理解,近萬元的損失怎么只賠幾百元呢,一氣之下將該快遞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該快遞公司賠償其損失9800元。
被告某快遞公司認為,快遞詳情單上標明了“非保價快件賠償最高限額為資費的3倍”,原告沒有選擇保價,該約定構成雙方郵寄服務合同的內容,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另外,我國郵政法有“未保價的郵件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規定。因此,無論是按約定還是依法定,最多只能賠償原告450元。
而原告張先生則認為,原、被間形成的是運輸合同關系,快遞公司有義務和責任將其所寄運的物品及時、安全地運送到指定地點交由收件人。依照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非保價快件賠償最高限額為資費的3倍”的條款是地地道道的霸王條款,應該是無效的。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毀、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于被告沒有盡其責任造成的近萬元損失理應由被告全額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吳江法院法官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終于使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某快遞公司愿意賠償張先生損失5500元,張先生也表示接受。
法官提醒:消費者郵寄物品特別是貴重物品時應提高風險防范意識,應盡量選擇保價。而快遞公司應規范經營管理,盡量減少郵件丟失、損壞事件的發生,特別要注意對“非保價快件賠償最高限額為資費的3倍”等格式條款進行特別提示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