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資金互助社跨區域發放貸款 合同被判無效
作者:徐輝 發布時間:2011-05-11 瀏覽次數:1161
農民資金互助社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其服務對象具有嚴格的限制。如互助合作社突破了規定的范圍發放貸款,則合同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日前,大豐法院審結這樣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2010年2月10日,借款人孫某因進貨缺少資金向三龍鎮互助合作社借款6萬元,同日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書。合同約定了借款金額、時間、利率、違約金等條款。被告王某、夏某作為擔保人簽字,同時承諾對孫某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同日,孫某向互助合作社出具借款借據,借得互助金6萬元。合同期滿,孫某未能還款。互助合作社索款未果,遂訴至大豐法院。
經查,該互助合作社系大豐市民政局批準設立的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業務范圍為通過互助資金的吸納與投放,在三龍原豐富鎮九個村社員之間開展資金互助服務,本案三名被告均非豐富農民資金合作社的社員。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跨區域向豐富農民資金合作社社員以外的成員提供信貸服務,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其與孫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被告孫某依據該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依法應予返還并承擔原告資金被占用的損失。被告王某、夏某的擔保因被告孫某與原告訂立的主合同無效而無效,故被告王某、夏某只能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而非連帶。最終,法院依據合同法及擔保法的規定判令被告孫某返還借款,被告王某、夏某對被告孫某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