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隨地走 買房容易過戶難
作者:徐輝 發布時間:2011-05-11 瀏覽次數:644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是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一項權利,非集體經濟組成成員,不享有該權利。日前,大豐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李某系某企業退休職工。2008年3月11日,李某與吳某簽訂購房協議,約定李某向吳某購買某村住宅一套。協議簽訂后,李某支付了購房款,吳某亦將該房屋交付李某使用。因房屋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李某雖于2010年年初將戶口遷至該村,但仍就不能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李某要求吳某返還購房款,吳某不同意,二人便發生糾紛,經村委會組織調解未成,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同時要求吳某返還購房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宅基地的取得是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一項權利。李某購買的房屋系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該房屋買賣不僅涉及房屋所有權的轉讓,亦涉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根據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購買農村村民房屋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的條件。李某原戶口性質為非農業家庭戶口,其戶口在遷至大豐市某村后,至今無承包田、亦不承擔任何農業義務,且不屬于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購買房屋行為行為不符合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在判決確認李某與吳某間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同時吳某還應返還李某全部購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