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崇安法院審理一起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原告張某(女)稱丈夫是“陰陽臉”,在外與人和善,回家心情不好就動手打人。不僅如此,丈夫吳某還搞婚外情,這讓張某不能忍受這樣的婚姻,向法院起訴離婚。

 

吳某是來錫打工的北方人,與張某是同事。因其勤懇踏實經常受到領導的稱贊,張某對其頗有好感,不久兩人就戀愛了。雖然張某知道吳某曾經與人打架而被拘留,但在交往過程中,吳某從來都是一個好脾氣的男人,對待周圍的同事和家里的親戚都是彬彬有禮的。2000年,兩人在眾人的祝福下結了婚,婚后育有一女。兩年后一條短信打破了張某一家平靜的生活。原來在一次張某翻閱吳某的短信時竟發現吳某在與其戀愛之前不但有過一段婚姻還有個兒子。這讓張某無法忍受,為此,兩人大吵了一架。之后,兩人時不時的為此事吵架,但為了孩子,張某也沒有想過要離婚。沒想到,吳某的脾氣越來越差,有時心情不好,只要張某多說兩句吳某就動手打人,兩人感情越來越不好。2010年,吳某竟堂而皇之地搞外遇,完全不顧張某的感受,張某認為兩人感情已破裂,決定離婚。

 

“在外要受人指指點點,在家又要擔驚受怕,我不想再過這樣的日子了。”張某哭著告訴法官,“吳某經常打我,但是他很聰明,從來不打在看得見的地方,當初是我選擇了他,我又不想讓家人擔心,所以能忍就忍了。”

 

在法官與吳某談話過程中發現吳某經常情緒激動,無法控制自己的脾氣,還出言威脅。但在鄰里街坊眼里,吳某是個大方又客氣的人,完成沒有暴力傾向。在庭上,吳某認為自己和妻子只是偶爾有小打小鬧,但不構成家暴,因兩人感情不合,所以才有外遇。自己在無錫打工這么多年也沒賺到什么錢,如果吳某想離婚,必須將其家里的房產分給他。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吳某對于自己平時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且有外遇不持異議,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一方存在實施家庭暴力情形,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最后判處兩人離婚,女兒由張某撫養,吳某每月支付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