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賠案件原告方濫用撤訴權現象原因分析及建議
作者:滕家文 發布時間:2011-05-11 瀏覽次數:909
撤訴權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一種自由處分權,但是,筆者在參與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共同訴訟案件審理時發現,原告方惡意利用撤訴權對肇事方撤回起訴,導致其前期墊付款難以追回。這些案件中存在共同點就是事故肇事方已墊付一部分醫療費或喪葬費等款項,肇事車輛均投保了交強險。此類案件往往以調解結案,但與民事訴訟解決民事爭議、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背離了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率的價值追求。筆者就原告方濫用撤訴權可能損害對方利益的原因及對策作簡要探析。
一、原因分析
1、法律關系復雜,肇事方消極對待。承擔責任主體有保險公司和肇事方(駕駛員、車主、掛靠單位等),甚至多個保險公司和肇事者。事故發生后,一般都是肇事方墊付一部分款項然后待處理。原告訴至法院,有三種情況:第一,駕駛員或車主經常居住地不固定,基本情況難查清楚,導致起訴書副本和開庭傳票難以送達;第二,肇事方拒不到庭;第三,到庭不接受調解,認為只要有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任由法院如何判決。他們消極對待,案件久拖不決,促使原告方獲賠效率低,同時也容易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2、當事人雙方矛盾尖銳。肇事方履行能力差,受害人受償率低,肇事者與受害人之間的對抗情緒嚴重,原告認為短時間內難以獲得更多的賠償款,遂直接追究保險公司責任,賠償效率高,獲得賠償款快。
3、法律未予禁止。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直接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為了快速處理,并且履行了法律義務,經常把肇事方墊付款退還事宜交給法院處理。
4、法院對撤訴審查不嚴。審判法官為了控制審限和提高調解率,認為原告對某一被告提出撤訴,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一般準許,忽略了對肇事方權益的保護。
二、對策建議
1、加大對撤訴的審查力度:當事人享有撤訴權理應受到保護,但《民事訴訟法》賦予了法院對撤訴的實質審查決定權,法院應對當事人撤訴的原因、目的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等進行審查,不準隨意對被告撤回起訴。
2、撤訴需征求被告方意見。對于出庭應訴的當事人,肇事方已為此花費精力、金錢與時間,實際上原、被告之間地位平等,撤訴應征求被告意見,才能切實保護肇事方的合法權益。法院維護一方權益同時不能損害另一方利益,要查清肇事方是否已墊付部分款項,原告是否有惡意利用撤訴權而脅迫對方接受調解條件現象。如果因撤訴導致墊付款難以追回,將會打擊肇事方前期墊付款的積極性。法院對類似案件應及時依法判決,才更能有效化解糾紛矛盾,定分止爭,實現案結事了。
3、上級法院出臺指導意見。《民事訴訟法》對撤訴實質審查權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在案件審理中,法官對當事人的此類撤訴行為是否會損害到他人利益全憑主觀理解和自由裁量,法官行使審查權缺乏統一的制度規范和程序標準,所以上級法院應制定相關的指導意見,明確具體操作規范和程序,以減少濫用撤訴權損害當事人權益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