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金壇某廠職工王某雖在其房屋中居住了十五年,但至今其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卻一直登記在別人的名下,這么多年來,這一直是他的一塊“心病”。近日,金壇法院依法判決某廠和其上級主管單位協助王某將其居住的房屋土地證變更登記至王某名下,幫他除卻了多年的煩惱。

 

事情還得從1996年說起。當年8月,為了解決職工住房困難,王某所在單位某廠對部分職工的住房進行更換、調劑,并經雙方協商與王某簽訂協議書1份,其內容是某廠同意安排王某某小區房屋壹套,王某支付轉讓費30680元,產權歸王某。此后,王某居住使用該房至今。該房系某廠19965月與虞某互換所得,19978月,該房的所有權變更登記于某廠名下,但土地證一直登記在姜某名下(姜某與虞某原系夫妻)。200212月某廠被吊銷營業執照。經多年申請變更房屋土地證所有權人未果,20106月,王某將某廠及其主管部門訴至法院,要求其協助將土地證所有權人變更至名下。

 

金壇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與某廠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某廠將該房屋轉讓給王某,應協助王某辦理該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現因某廠已經被吊銷營業執照多年,其主管部門對某廠所負債務承擔清理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