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趙阿姨替房主李某借錢做擔保人,不料一年后李某避債失去蹤跡,作為連帶責任人,趙阿姨最終賠償債權人人民幣3萬元。近日,無錫市南長法院執結了該起借貸案件。

 

2009年,老王經朋友介紹與李某相識,同年7月,李某稱欲購買二手房急需用錢,便從老王處借去人民幣4萬元。雙方當場立下借據,約定借期為一年,并有保姆趙阿姨作為第三人進行擔保。一年之后,李某突然“人間消失”,老王只得將其與趙阿姨一并告上法院。根據趙阿姨庭上陳述,當時李某曾向其表示若不做擔保人便立即將其辭退,她為了保住工作,才不得已做了擔保人,但該情況并無事實證據。由于李某仍然杳無音信,法庭只得進行缺席宣判,判決李某十日內歸還4萬元人民幣,趙阿姨對該筆款項承擔連帶責任。老王在遍尋李某不著的情況下,試圖聯系趙阿姨,然而此時趙阿姨回避的態度無疑激化了雙方的矛盾。20114月,老王向法院遞交了一份執行申請,請求法院助其追回債款。法官追查李某無果之下,聯系到趙阿姨,向其釋明了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以及作為擔保人應該承擔的責任。在法官的溝通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由趙阿姨歸還老王3萬元了結該案。

 

法官點評: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本案借據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擔保范圍,因此趙阿姨作為擔保人需要承擔全部責任。然而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也明確規定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因此,趙阿姨可繼續向李某進行追償。(文中署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