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車輛發生意外 駕駛員受害誰來賠償?
作者:劉光亮 徐芬 發布時間:2011-05-10 瀏覽次數:698
2010年7月12日11時,王某駕駛一輛中型普通客車,途經243省道時,與李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二車損壞,駕駛員王某及客車乘坐人張某受傷。后王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共用去醫療費55000余元,其中王某自行墊付醫療費3000多元,該客車車主共支付王某58000余元。2010年7月,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王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2011年1月,原告的傷情經句容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已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八、十級傷殘,其休息期限為自受傷之日至鑒定前一日止,營養期限為90天,護理期限為120天。原告支付鑒定費2400元。另查明,該肇事客車為吳某所有,掛靠在無錫某外事客運有限公司,王某受雇于吳某從事客運駕駛員職業。王某認為,自己是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遭受的損害,該損失理應由雇主和客運公司承擔。2011年4月,王某遂向句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兩被告賠償各項損失計人民幣16萬余元。
法官釋法: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吳某駕駛車輛,雙方已形成雇傭關系。原告在雇傭活動中受傷,事實清楚,故被告作為雇主,應當對原告進行賠償。但原告在駕駛過程中未按規定駕駛車輛,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有一定過錯,依法可以適當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另外,客運公司與原告之間并未形成雇傭關系,故客運公司不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經審核,除去應由重型半掛牽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應賠付的2萬余元,原告王某的實際損失應為21萬余元,該損失應由被告吳某承擔其中的70%即15萬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8000余元,還應給付90000余元。駁回王某對無錫某外事客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否則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雇主在雇傭活動中應當為雇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教育雇員注意安全操作事項,還應為雇員購買一定的意外傷害保險,以規避或減輕因雇員傷害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否則一旦發生意外情況,更加加重自己的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