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價上漲,為了不讓5年前賣出的拆遷房現在過戶給買方,何某串通親戚上演了一出假裝賣房的鬧劇,結果被法官識破,不得不過戶,并承擔了兩次房屋過戶的費用,可謂偷雞不成蝕把米。

 

2005年,何某因老房拆遷得到兩套拆遷安置房。20061月,何某將其中一套房屋賣給李某,因房產證當時沒有頒發,雙方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但何某將鑰匙交于李某,房屋由李某居住。20111月,李某得知房屋的產權證已經下發,便要求何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可是何某卻告知房屋已經賣給了董某,并且已經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李某一氣之下將何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何某和董某的房屋買賣合同,并撤銷戶主為董某的產權證。

 

江陰法院受理該案后,法官將雙方當事人都傳喚至法院進行調解。承辦人員起初認為這是“一屋二賣”的典型案例,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物權優先于債權,李某無權要求撤銷何某和董某的買賣合同,而只能由何某將購房款退還。但是承辦人員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覺得何某與董某之間的關系非同尋常,于是就詢問兩人之間的關系。原來兩人是表兄弟關系,警覺的承辦法官覺得事情可能不是眼下的那么簡單,于是要求董某向法院提供購房的資金來源及何某的收款憑證。董某與何某沒有想到承辦人員會來這么一出,在沒有事先“演練”好的情況下,露出了馬腳。原來董某并沒有真正付款,何某也不是真正將房屋賣于董某,而是因為房屋漲價,何某貪圖漲價的利益,而不愿將房屋以原來的價格出賣,故找來自己的親戚董某,兩人上演了這么一出雙簧。

 

既然是兩人惡意串通,侵害了李某的利益,他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應該屬于無效,產權證就應該變更。經過承辦人員的調解,何某與董某愿意將房屋直接過戶給李某,過戶的相關費用由何某承擔。

 

法官說法:隨著經濟的發展,很多人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喪失了誠信的品質,為了獲得眼前的蠅頭小利,違背自己的良心,違反法律法規,最后的結局總將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