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自愿給補償 事后拒絕被判支付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1-05-10 瀏覽次數:552
丈夫與妻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丈夫并支付妻子補償款,事后妻子向丈夫索要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陳某與丈夫唐某于2009年5月25日簽訂離婚協議,并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男方給女方60000元作為補償。嗣后妻子向丈夫索要補償款遭拒,遂訴至法院,要求判決丈夫支付該款。
庭審中,丈夫稱雙方曾經買房首付了15萬元,后未能買成,原告領取了退房款50000元。2009年1月其生病,在此期間,親朋好友看望被告給付的3萬多元都被原告拿走。協議中的60000元就是指上述款項。
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60000元,被告是否已經給付。被告認為,退房款和親友看望被告時的給被告的錢都被原告拿走,因此,被告實際上已經將60000元在離婚前就已經給付了。而據被告庭審中陳述,領取購房款是在2008年4月下旬,被告生病是在2009年1月份,均是在簽訂離婚協議之前,是在原、被告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同他人的經濟往來。故離婚協議中“男方給女方陸萬元作為補償”的條款,應當是被告獨立的、新的意思表示。遂作出被告唐某向原告支付補償款六萬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