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兒子信用卡上錢“飛”了 法院判決父親如數歸還
作者:丁文娟 朱劍峰 發布時間:2011-05-10 瀏覽次數:594
盲人周某某從事盲人按摩辛苦積攢了點積蓄存在信用卡上,不料三年后卡上的錢“飛”了。血汗錢居然被父親周某占為己有。周某某遂將父親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歸還其存款。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依法判決周某如數歸還周某某存款。
不幸的周某某從小雙目失明,自2002年6月開始從事盲人按摩。辛苦了約6年的周某某終于有了9萬元積蓄。2008年9月20日,父親周某替其將錢存于銀行。周某某心理還在暗暗高興,通過利息又可以少做幾個客戶按摩了。然而,天有不測風云。令周某某大跌眼鏡的是,其父親于2009年6月3日未經同意擅自將該筆存款及利息取出,且在銀行簽名為“周某代”,并占為己有。周某某認為父親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現要求判令周某立即返還該筆存款。而周某則表示周某某自小雙目失明,沒有任何積蓄。9萬元存款是其買斷工齡的養命錢(未能提供書面證據),理應由其支配。存款時只是借用兒子的名字存款,取出后的存款全部用于房屋裝修及添置家電。請求駁回周某某的訴請。據悉,周某在庭審中提供了一份周某某舅舅和舅媽作的證詞,以支撐自己的觀念。對此,周某某認為,證人未出庭作證,對該證人證言不予認可。另外,周某還提供了四張收條及購物發票,以證明其對房屋進行裝修和添置家電。對此,周某某認為周某對房屋進行裝修和添置家電是在2007、2008年,而取款是在2009年,證據與案件無關聯性。
法院認為,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現因周某未經周某某同意領取該筆存款且拒不歸還,構成侵占,周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向周某某返還該筆存款。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點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及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周某提供的證人證言,因周某某不予認可,同時證人未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故該份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證據采信。周某于2007、2008年對周某某現住的房屋進行裝修并添置家電是事實,但此行為并不能證明該案訴爭的存款9萬元屬于周某,周某亦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該筆存款歸其所有,綜上,9萬元的存款單所有權應歸周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