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豐縣法院審理的窩藏包庇犯罪案件數量有所上升,2008該院審結47人;200969人;2010年審結1014人。

 

一、案件特點

 

一是女性被告人較多。近二年的窩藏、包庇犯罪中,女性10人,占三分之一,遠高于近三年全部案件中女性被告人所占比例。

 

二是包庇、窩藏的對象中犯重罪的較多。所窩藏包庇的罪犯中有14人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占全部被窩藏包庇罪犯的44.7%

 

三是與包庇、窩藏的對象多系親屬。被告人與所包庇、窩藏的對象中大多是親屬關系,如父子、夫妻,還有的是男女朋友,鑒于雙方特殊關系以及犯罪情節輕微,70%的被告人被判處緩刑。

 

 二、犯罪原因

 

一是被告人法制觀念淡薄。多數被告人對窩藏、包庇犯罪沒有清晰明確的認識,認為親朋好友來自己的住處“躲風頭”或者借點錢對自己沒有危害,甚至對犯了重罪的人進行窩藏、包庇。

 

二是出于友情、親情而對犯罪嫌疑人包庇、窩藏。2010年審理的窩藏、包庇犯罪中,被告人與被窩藏、包庇的犯罪人系親屬或朋友關系的各占60.5%,甚至有人出于哥們義氣替人定罪,不僅“救人”不成,反而自己也身陷囹圄。

 

三是被告人對逃避法律責任存在僥幸心理。被告人與被包庇、窩藏對象往往認為通過更換住所、躲到外地或冒名頂替等方式即可逃避司法機關的制裁,殊不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僅不能“挽救”家人、朋友,反而自己也觸犯了刑法,受到了制裁。

 

三、對策建議:

 

第一,加強法制宣傳。針對大多數被告人對窩藏包庇犯罪認識程度較低的情況,建議通過新聞媒體、法制宣傳欄、送法進社區等方式加大對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提高群眾法律意識,防止因為心軟、義氣等原因為犯罪分子網開一面而令自己觸犯刑律。

 

第二,當親人涉嫌犯罪時,家屬一是要冷靜,不要急躁;二是要懂法,穩定和做好涉嫌犯罪親人的思想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三是要陪同和帶領涉嫌犯罪親人到公安機關自首和坦白。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加大對嚴重窩藏包庇犯罪的懲治力度。對窩藏、包庇的對象是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人數較多、時間較長的、替人頂罪阻礙司法機關正常司法活動、幫助犯罪人毀滅、偽造重要證據等情節嚴重的窩藏、包庇犯罪要加大懲罰力度,提高刑罰震懾力,防止其給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執行活動造成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