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超過退休年齡,依然為公司提供勞務,勞動者要求公司按照勞動關系的標準進行補償未果,訴至法院。近日,濱湖區法院一審宣判了該起勞務雇傭合同糾紛案,判決由雇主本人支付勞動者勞務費44000余元,駁回了勞動者要求公司承擔責任的主張。

 

原告于某(女)生于19425月。20073月,原告經人介紹被安排至某工地負責燒飯以及其他雜事,直至工程于20092月竣工驗收。原告與雇主口頭商定報酬為每月3000元。原告于2010年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后,又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于某自200710月至20092月在公司發包給雇主個人的某工程工地工作,雇主應當支付于某勞務費。于某已超過了退休年齡,按法律規定,已不能與公司構成勞動關系,于某要求公司也承擔支付勞務費之責沒有根據。在200710月至20092月該段時間,應認定為原告為雇主提供勞務,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