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連云港海州區法院經過不懈努力,靈活確定執行方式,僅用五天時間即將一起離異雙方爭搶兒子事件妥善化解,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孫某(男)與戴某(女)于2006年登記結婚,2007年生有一子。婚后為家庭瑣事產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出現裂痕。孫某于20088月訴至海州區法院,請求解除原、被告夫妻關系,該院于同年9月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孫某于20104月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綜合考慮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準予原告孫某與被告戴某離婚。根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對原、被告的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后,判決婚生子由被告戴某撫養,原告每月給付被告子女撫養費300元。

 

20112月,戴某同意孫某將孩子帶回去與爺爺奶奶生活兩天,但兩天過后,孫某并未將孩子送回,戴某幾次去孫某處均未能要回孩子。4月份下旬,與兒子分開月余的戴某感覺獨自一人已無法生活,打110報警,但警察未予處理,遂到法院哭訴,要求為其“搶”回兒子。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該院非常重視,向戴某釋明法律規定,引導其書寫執行申請書,協調立案庭及時立案。案件立案后,戴某整日待在法院,聲稱“不要回孩子,就天天到法院‘上班’”。分管院長和執行局長念及戴某思兒之苦,加快辦案節奏,多次找來戴某與孫某進行協商,但戴某與孫某均情緒高漲,見面就吵,各自堅決要撫養孩子,一步不讓。又到雙方父母家里聽取老人的意見,雙方老人的態度也很強硬,各方都翻老“帳本”,不配合工作。面對僵局,該院分管院長、執行局長和執行局干警并未停步不前,而是不厭其煩地分頭做調解工作,從孩子的健康成長到發展前途,從孫家的傳宗接代到戴某的再嫁,對當事人及孩子未來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進行了詳細的分析,當事人被法院的耐心和細心所感動,終于平靜地坐到一起進行協商,最終達成協議,孩子上幼兒園之外的時間,星期一晚至星期五早,隨戴某生活,星期五晚至星期一早,隨孫某生活。目前,孫某和戴某已依約履行,小孫也重新開始了快樂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