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為愛而迫不及待登記結婚,今日卻要分道揚鑣,從婚姻自由的角度來看,這并非怪事一樁;然而,對家庭和社會而言,這樣的案例值得我們反思。

 

生于1983117日的女青年陳某是典型的80后,2003118日,剛過20周歲的她就迫不及待地與大她四歲的王某登記結婚了。婚后不久,雙方生育一女孩,雖然家庭不是很富裕,但有倆人的努力,加上父母的照應,日子過得本該和和美美。

 

然而20113月陳某卻提起離婚之訴,并聲稱: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王某嗜酒好賭的習慣日漸暴露,雙方常為此發生爭吵,被告不聽勸阻,還酒后毆打原告。2007年原告無法忍受被告的性格,于一次爭吵結束后外出打工,現雙方分居三年有余,夫妻感情名存實亡,故提起離婚之訴要求離婚。

 

庭審中,被告王某辯稱:我承認自己以前好玩一點,但是現在在積極改正,不希望夫妻倆就此分道揚鑣。法官嘗試調和雙方的矛盾,但原告離婚之意堅決,并表示這次不行的話將再次起訴;王某見陳某離婚之意堅決,無奈之下同意離婚。雙方遂調解離婚,對共同財產以及婚生女孩的撫養問題達成了一致協議。

 

為愛情而積極行動固然值得稱贊,但彼此相知后相愛才是正道;同時,守護愛情、保衛婚姻家庭更需要雙方長久攜手并進、共擔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