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規避法院保全措施應引起重視
作者:湯峰 發布時間:2011-05-06 瀏覽次數:852
近期,宿城法院在執行案件中發現,少數當事人企圖采取虛假訴訟方式,達到逃避執行被保全財產的目的,這種情況應引起重視。
一、主要特點
1、虛假訴訟案件具有隱蔽性。被執行人財產被法院保全后,被執行人立即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并由第三人提起虛假訴訟,意圖通過法院確認債權債務,從而保證參與保全財產的分配。
2、被執行人案件審理程序具有復雜性。被執行人在明知自己案件可能敗訴的情況下,通過管轄權異議、評估、上訴等程序,故意拖長案件審結的時間,以便為其虛假訴訟做準備。
3、虛假訴訟案件發生具有集中性。該類虛假訴訟往往以民間借貸案件形式出現,因為借條最容易偽造,當事人與他人通謀后即可完成,因此虛假訴訟案件證據多以“借條”形式出現。
4、虛假訴訟當事人具有專業性。在虛假訴訟中,當事人能夠熟練掌握法律和司法程序,利用法律存在的漏洞,達到其非法目的。虛假訴訟當事人主要選擇訴前調解方式,因為訴前調解對于證據要求不高,當事人容易通過自認的方式達成調解協議。
二、存在問題
1、虛假訴訟審查難。由于起訴被執行人的第三人多為被執行人的朋友或近親屬,雙方“配合默契”,法官即使對于案件存在懷疑,因取證固證都困難,很難審查案件存在虛假性。
2、審執對接不夠。審判人員沒有樹立案件執行的觀念,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考慮到以后的執行問題,對于案件審查的力度不夠。執行部門對于案件執行的相關信息沒有及時通知審判人員,這導致部門之間案件信息的不暢通。
3、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有的案件當事人認為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不履行義務也判不了刑,從心理上產生輕視法院的執行。有的代理律師在履行職務中不但不支持配合法院定紛止爭,反而運用所熟悉和掌握的法律,教唆和授意給義務人規避、逃避法院執行的方法,為法院的執行工作增添不應有的障礙。
4、虛假訴訟制裁難。制裁虛假訴訟缺乏統一的法律依據,由于虛假訴訟案件多數是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串通所致,一般不存在申訴的可能。能否發現裁判錯誤,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人的告訴和再審程序的啟動。但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被虛假訴訟侵害的案外人以提起訴訟和申請再審的權利。
三、采取對策
1、樹立立、審、執“一盤棋”的大局意識。加強立案、審判及執行環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推行“執行窗口前移”,對于以同一被告出現的眾多執行人案件,執行局應該定期通告給審理庭室,實現案件承辦部門的信息共享,做到案件的提前預警。案件審理應加大審查力度,提高法官對虛假案件的甄別能力。
2、加大對規避執行行為的打擊力度。法院要加強與公安、檢察院之間的溝通和協調,對規避、逃避執行行為,堅決予以從重從快打擊。在審執過程中,查明當事人有虛假訴訟情形并認為已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3、完善相關立法。完善民事強制執行法及與之配套的法律、法規,應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查處、移送達作出統一規定,賦予虛假訴訟侵害的案外人以提起訴訟和申請再審的權利,切實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
4、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加大對于執行規避現象的研究,定時向社會公布相關案件,增強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消除當事人存在的投機心理。引導社會公眾傳承誠信理念,樹立誠信意識,自覺遵守法律,在全社會形成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