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應法院成功調解拆遷新政實施后第一起涉拆遷糾紛
作者:于健 發布時間:2011-05-06 瀏覽次數:678
2011年4月12日,寶應法院受理了一件房屋租賃案件。原告徐鳳英起訴被告陳志祥,要求解除與被告的房屋租賃協議,被告將房屋騰讓給原告,并申請法院先予執行。法院在立案審查時發現這起案件并非是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而是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俗稱“拆遷新政”)頒布后受理的第一起涉及拆遷的糾紛。
徐某出租給陳某的房屋位于寶應縣蘇中南路船閘以南,房屋的租賃期截止到2012年11月份。2011年2月28日,寶應縣人民政府決定實施對船閘進行擴容改造及蘇中南路拓寬工程,徐某的房屋在工程建設范圍內,縣政府決定對其房屋征收改造,徐某與拆遷公司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但由于陳某實際使用著該房屋,徐某不能按期向拆遷公司交出房屋,徐某遂向陳某提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但雙方就如何對陳某進行補償未達成一致,陳某拒絕從承租屋中搬出。雖經拆遷指揮部多次調解,但一直未果。無奈之下,徐某一紙訴狀將陳某告上了法庭。
考慮到這起案件既牽涉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響了整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展,寶應法院高度重視該案,院領導要求加大調解力度,力爭調解解決。承辦法官認真分析案情,很快找到了問題的癥結。原來,陳某在主張補償時搬出的是2001年11月1日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根據這部行政法規,承租人有權直接向政府主張補償。因此,陳某一直認為,自己有權向政府要求補償,殊不知,該條例已經失效。
承辦法官找到陳某,反復向其講解“拆遷新政”。依照這部法律規定,政府只對房屋產權人實施補償,而房屋的承租人已經無權直接向政府主張補償,承租人就拆遷中的損失應該向承租方主張。經過多次釋法,陳某意識到自己依照一部已經失效的法律去協商損失補償,不會得到拆遷部門的支持,更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承辦法官和拆遷部門的共同努力下,陳某終于不再堅持自己無理的主張。4月28日,陳某主動向法院交出了承租屋的鑰匙,也得到了自己應有補償,拆遷工作得以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