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與他人發生口角,卻將怒氣撒向前來處理的警察的身上,帶至派出所后依然不依不饒,繼續我行我素,殊不知兩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近日,句容法院以妨礙公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和李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20112月得一天晚上,家住句容的王某和李某兩人因交通事故與保險公司的理賠員發生口角,后王某情緒激動用手對準理賠員的臉部就是一拳,于是理賠員撥打110報警。當晚9時許,該轄區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指派民警吳某和同事出警至案發現場進行調查,在民警依法口頭傳喚被告人王某到派出所接受調查時,被告人王某拒不接受,并對吳警官等人進行辱罵。被告人李某為阻止民警帶走被告人王某,遂推搡、辱罵民警,期間被告人王某用拳頭對吳警官的頭部擊打一拳,后兩被告人被強行帶至派出所,到達該所辦案區后,王某拒絕出示隨身物品進行登記,并伙同李某對值班民警呂某等人實施毆打,造成呂警官等人眼部、臉部、腿部受傷,褲子被撕破。經鑒定,呂警官等人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經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于是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