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駕駛人駕車將人撞傷后逃逸,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后傷者死亡,其損失究竟由誰賠償,又該如何賠償?日前,句容法院審結該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0102月,樂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與對面交會行駛的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相撞,兩車受損,樂某及摩托車乘坐人其妻胡某受傷,小客車駕駛人棄車逃逸。后經路人報警兩人被送至醫院救治,樂某搶救無效不幸身亡。本起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逃逸的小客車駕駛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樂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經查小客車登記車主為張某,該車在事故發生時未投保交強險,車輛駕駛人至今尚未查獲。20104月,樂某親屬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張某賠償各項損失43萬余元。審理中張某辯稱事故車輛在2006年已經出賣給他人,但未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由過錯方依據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由事故責任主體根據事故責任進行承擔。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張某應當在強制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超出限額的,由事故責任主體承擔,由于本案事故責任主體尚不明確,故超出強制險限額部分在本案中先不做處理。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張某賠償死者親屬各項經濟損失計人民幣11萬余元。張某不服該判決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審理后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