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父債子還”天經地義,然而依據我國法律,“父債”是否應由“子還”卻不能一概而論,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近日,建湖法院判處一起債權人要求兩個兒子償還亡父生前債務的案件。

 

丁老漢系建湖縣上岡鎮(zhèn)人,生有兩個兒子,大兒子丁勇現年34歲已成家,小兒子丁虎23歲。2007年,丁老漢為翻建自家房屋向原告周林借款4900元,并出具欠條,未約定還款期限。201010月,丁老漢因病去世,留下三間瓦房,大哥丁勇考慮到弟弟尚未成家,便主動放棄遺產繼承權,三間瓦房均由弟弟丁虎繼承。20111月,原告周林向丁家兄弟催討丁老漢所欠債務,兩兄弟拒絕償還,無奈之下,周林向建湖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丁家兩兄弟償還丁老漢所欠4900元債務。

 

建湖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繼承遺產的繼承人應在所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債務;不繼承遺產,可以不承擔債務。

 

最終,建湖法院判決被告丁虎在所繼承遺產范圍內償還借款本金4900元,駁回原告周林對丁勇的訴訟請求。